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nèi)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的釋義'現(xiàn)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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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guī)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釋義】本條是關于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違法從事充裝活動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包括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一)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并實施的,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的。
(二)未經(jīng)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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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為行政法律責任,包括以下兩方面內(nèi)容:
(一)對于未按照規(guī)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或者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分為兩個層次:1、責令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2、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二)對于未經(jīng)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活動的,包括:1、予以取締;2、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3、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其中,取締是指行為人在沒有取得從事某項特定活動的主體資格時,擅自從事該項活動,而被有權行政機關消除其活動、限制其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在具體實施取締的過程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爭取當?shù)厝嗣裾闹С?,會同有關部門聯(lián)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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