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條款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huán)球網(wǎng)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fā)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條款”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保險合同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網(wǎng)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保險合同的條款
(環(huán)球網(wǎng)校提供保險合同的條款)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fā)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責任免除條款一般采用列舉式加以規(guī)定,免賠額條款則是規(guī)定一定數(shù)額內的損失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
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
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xù)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章節(jié)練習題: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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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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