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huán)球網(wǎng)校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以下內容分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相關知識點,具體股份轉讓的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
1、(環(huán)球網(wǎng)校提供股份)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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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回購的情形 |
回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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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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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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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回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 (3)用于回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 (4)所回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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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 |
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股東大會
溫馨提示:如果您在稅務師考試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huán)球網(wǎng)校稅務師考試頻道及稅務師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以上文章為“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請廣大考生掌握以上知識點的內容。
多項選擇題
1、依法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事項包括( )。
A.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B.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C.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
D.公司合并.分立的
E.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按照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項E表述不完整,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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