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55)
26. [領會]迄今為止得到公認的強行法規(guī)則包括哪些?
迄今為止得到公認的強行法規(guī)則包括:禁止滅絕種族、禁止奴隸制、禁止海盜行為、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侵害他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等。
27. [領會]條約終止的可能原因有哪些?
根據(jù)《公約》第54條至第64條以及第73條的規(guī)定,條約終止的可能原因有:條約期滿、條約履行完畢、條約解除條件成立、單方面廢約或退約、新約取代舊約、條約不能履行、當事方共同同意終止、情況的基本改變、一方重大違約、斷絕外交或領事關系、發(fā)生敵對行為、與新強行法沖突,等等。
28. [識記]簡述《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持的態(tài)度?[201007單選]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關于‘情況的基本改變’的規(guī)定在許多方面是現(xiàn)有國際習慣法的編纂……情勢變遷所指的情勢改變必須是根本性的……變遷必須造成條約義務的擴大。強調情勢變遷原則的適用受一定條件的嚴格限制,這具有相當?shù)默F(xiàn)實意義。
29. [應用]簡述條約必須遵守原則與情勢變遷原則之間的關系?
情勢變遷原則與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作為條約法中并存的兩個原則,兩者并不矛盾。
(1)因為,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所指的“條約”必須是以有效為前提。
而所謂的“有效”,除了條約本身應是平等條約、不與國際法強制規(guī)范相抵觸外,還必須有履行的實際可能。如果客觀情況確實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造成了履行條約的實際不可能,那么有關當事國終止、修改、退出或停止施行該條約是合乎情理的。
(2)但是,由于情勢變遷原則沒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締約國往往憑主觀意志決定,甚至濫用該原則。
這不僅違反了該原則的初衷,也損害了條約的效力和權威。因此,《公約》在堅持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的基礎上,對情勢變遷原則采取慎重的態(tài)度。
(3)這表明,在條約法中,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是基礎,情勢變遷原則是例外。條約必須遵守原則強調條約關系的穩(wěn)定性,而情勢變遷原則著眼于正義的價值,這正如有學者所認為的,“如完全不承認這一原則的適用,由于情勢的根本變化,可能導致條約的一方當事國負擔的義務過重而違背正義的事態(tài)發(fā)生?!蓖斫膰H司法實踐也強調了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的重要性。
30. [應用]我國關于締結和批準條約的程序有哪些?[201004單選]
為了健全締約方面的法律制度,保證國家締約權的正確行使和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發(fā)展同世界各國的合作關系,1990年12月28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經(jīng)國家主席令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有關締結和批準條約的程序如下:
一、談判和簽署條約、協(xié)定的程序
該法第5條規(guī)定:
1、由國家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xié)定,由外交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提出建議并擬定條約、協(xié)定的中方草案,報國務院審核決定;
2、以政府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xié)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擬定條約、協(xié)定的中方草案,報國務院審核決定;
3、以政府部門名義談判和簽署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的協(xié)定,由本部門決定或者本部門同外交部會商后決定,或者本部門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請國務院決定。
二、條約的批準和核準
條約和重要協(xié)定的批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31.第八章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了解條約的特征和適用,掌握條約締結的程序、條約保留的規(guī)則和條約對第三方的效力問題,對條約的解釋規(guī)則和造成條約無效、終止的情況或原因應有較深入的認識。
一、條約解釋的一般規(guī)則
關于條約解釋的通則,總的來說,條約的解釋應參照條約的目的與宗旨、依條約的用語所具有的通常意義并考慮其上下文,善意地加以解釋。此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1款之規(guī)定。解釋條約的一般規(guī)則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善意解釋條約
這指的是應從誠實信用的立場對條約進行解釋。
2、根據(jù)約文的通常意義解釋條約
這指的是按照法律文件的條文用語之字面意思和通常意思,來闡釋法條的含義內容。
3、聯(lián)系上下文解釋條約
這指的是將條約作為一個整體而聯(lián)系上下文進行解釋。
4、條約的解釋應符合其目的與宗旨
這要求特別注重條約所載明的目的和宗旨,在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采用最符合條約目的和宗旨的意義。
二、條約解釋的補充資料
根據(jù)《公約》第32條關于“解釋的補充資料”的規(guī)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得使用補充的解釋資料,包括該條約的準備資料及其締結的情況在內”:
1、用作證實由于適用上述解釋方法或原則所得到的意義;
2、如果適用一般原則得出的解釋不明或難解,或顯然不合理或荒謬。
三、多種文字條約的解釋
一項條約有時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文字寫成。在這種情況下,《公約》第33條規(guī)定的解釋規(guī)則為:
1、除規(guī)定遇有解釋分歧時應以某種文字為準外,每種文字的約文應同樣作準;
2、作準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譯文,解釋時只供參考;
3、應推定條約用語在各種作準約文內意義相同;
4、在兩種以上文字同一作準的條約中,解釋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奏效時,應采用在考慮條約的目的與宗旨下最能調和各種文本的意義,求出條約的真正含義。
24. [領會]造成條約無效的情況或理由有哪些?[200904簡答]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6條至第53條規(guī)定了條約無效的各種理由或情況,它們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guī)定
這種情況指的是締約者無締約能力。
(2)錯誤
錯誤指條約中有不屬于當事國本身造成的重大錯誤。
(3)詐欺和賄賂
詐欺與賄賂同錯誤一樣,在條約法實踐中很少見到。在條約法上,詐欺是指一國故意以虛偽的陳述或其他不實的行為欺騙對方,使對方陷于錯誤而同意與它締結條約。賄賂指的是一國對另一國的締約談判代表行賄,使對方陷于錯誤而同意與它締結條約。
(4)強迫
強迫包括對一國代表的強迫和對國家的強迫兩種情況。
(5)與國際強行法相抵觸
根據(jù)《公約》第53條的規(guī)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guī)范(即國際強行法)相抵觸的無效。
25. [識記]在詐欺的情形下締結的條約會產(chǎn)生怎樣的后果?[200807單選]
詐欺與錯誤一樣,并不自動地使條約無效,而是為有關締約國提供了撤銷其承受條約約束之同意的權利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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