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入門知識點:保險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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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必須在合同成立時存在,在合同訂立后,投保人失去保險利益,對已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
(1)我國《保險法》采用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顧的原則來確認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即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不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但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1)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來說,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2)一般而言,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保險利益。
1)對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對財產享有的法律上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占有等。
2)負有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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