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條件
更新時間:2012-12-07 13: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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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jié)講述第四章第四節(jié)中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內容
第四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上市公司的收購
3、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購人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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