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法 復習指導:法律基礎(3)
三、法律事實$lesson$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guī)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提示:依據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fā)戰(zhàn)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1)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
(2)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
提示:它們的出現都是不以人們(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多種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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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
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要求,即行為的法律性質所作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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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
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對法律行為所作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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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 |
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所作的分類。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非表示行為,是指非經行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種事實狀態(tài)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fā)現埋藏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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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
根據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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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
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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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
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tài),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自主行為和代理行為。自主行為,是指法律主體在沒有其他主體參與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的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是指法律主體根據法律授權或其他主體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從事的法律行為。 |
【案例】會計張某在單位領導的授意下,將一張空白發(fā)票填寫金額后入賬。會計張某與其單位領導的行為是否構成了法律行為?
解析:會計張某虛開發(fā)票入賬和其單位領導授意虛開發(fā)票入賬的行為均構成了法律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也屬于積極行為(作為)。
【例題1】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行為的有( )。(2005年)
A、訂立合伙協議 B、簽訂合同 C、簽訂和解協議 D、簽發(fā)匯票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行為的概念。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例題2】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將法律行為劃分為( )。
A、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B、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C、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D、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法律行為的種類。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可以分為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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