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31:財產保險的特殊制度
更新時間:2020-07-08 13:36:2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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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考點31】財產保險的特殊制度
1、代位求償: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
(1)同一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區(qū)別于共同保險也區(qū)別于單保險中的超額保險。
(2)重復保險的判斷時點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
3、物上代位制度
(1)只有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保險人才享有物上代位權。
(2)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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