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點:違約責任
142、違約責任
【知識點】
1.概念:
違約責任只在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產生,對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發(fā)生違約責任。不論是在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場合,還是在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場合,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構成要件

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繼續(xù)履行;支付違約金;違約損害賠償。
4.違約的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免責條款。
《合同法》第53條的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多選題】
關于違約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有( )。
A.不可抗力只要發(fā)生就構成違約的免責事由
B.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繼續(xù)履行、支付違約金、違約損害賠償
C.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稱為實際違約
D.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E.違約的免責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免責條款
【答案】BDE
【解析】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發(fā)生都能構成違約的免責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時才可以免責,A 錯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稱為預期違約,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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