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師備考: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中如何申請仲裁
申請人張某等二十余人以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資為由,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請。本案涉及人數(shù)多,張某想知道,能否在二十多人中推舉幾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可以?!?/font>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條文釋義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了在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中如何確定勞動者在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身份。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可以適用代表人仲裁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確立了我國代表人仲裁制度,但該法未對代表人的數(shù)量、權限等具體規(guī)定,在實踐中代表人仲裁制度落實困難。《辦案規(guī)則》進一步完善了代表人仲裁的規(guī)則,并提高了其可操作性。
仲裁代表人的推舉條件
1.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十人以上;
2.勞動者當事人的申請請求具有同一性,即具有相同類型的申請請求,且基于同一事實或者法律原因;
3.當事人申請的同一性,屬于同一仲裁委員會管轄且仲裁委員會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
4.仲裁代表人應當從勞動者當事人中推選,且人數(shù)為三至五名。
應當注意勞動者可以推舉也可以不推舉代表人,即可以部分當事人推舉代表人;可以全部當事人推舉代表人;無法推舉代表人的,勞動者可以自己參加仲裁活動。
仲裁代表人行為的效力
仲裁代表人的推舉應當經被代表的勞動者當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進行的仲裁活動,對其所代表的勞動者當事人發(fā)生效力;
代表人變更、增加、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的,須征得被代表的共同當事人承認,其效力及于所代表的當事人。
法條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七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工會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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