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經濟師《中級民航運輸專業(yè)》:第九章(3)1
更新時間:2011-12-28 09: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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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貨物交付
一、貨物到達及交付(考點)
(一)到貨通知
1.貨物運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約定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收貨人發(fā)出到貨通知。到貨通知可采用電話或書面形式。
2.急件貨物的到貨通知應當在貨物到達目的站后2小時內發(fā)出。普通貨物的到貨通知應當在貨物到達目的站后24小時內發(fā)出。
(二)收貨人的證件或證明
1.收貨人憑到貨通知單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提取貨物。
2.收貨人委托他人提取貨物時,憑到貨通知單和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提取貨物。
(三)貨物交付
1.收貨人應在承運人指定的提貨地點提取貨物?;铙w動物、鮮活易腐物品及其他指定航班運輸?shù)呢浳?,托運人應負責通知收貨人到目的站機場等候提取。
2.除托運人與承運人另有約定外,貨物應交付給航空貨運單上的收貨人。
3.收貨人提取貨物時應付清所有應付費用。
4.收貨人提取貨物時,發(fā)現(xiàn)貨物有丟失、短少、污染、變質、損壞或延誤到達等情況,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異議,由承運人按規(guī)定填寫貨物運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5.收貨人提取貨物并在航空貨運單上簽字而未提出異議,則視為按運輸合同規(guī)定貨物已完好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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