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經濟師《初級基礎》預習:民法通則(5)
更新時間:2009-12-01 13: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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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種類、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后果和代理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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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
(2)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
(3)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
例題6:下列關于無權代理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A.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B.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都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C.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D.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答案:B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民事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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