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務代理實務》:第六章節(jié)(23)
2.商業(yè)零售銷售商品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商業(yè)零售業(yè)專設“商品進銷差價”科目,其中包括進價和售價的差額以及向消費者收取的增值稅。
[例6-30]某零售商店采用售價金額法核算,1999年9月5日購進B商品一批,進價10000元,支付的進項稅額為1700元,同時支付運費100元,取得承運部門開具的運費普通發(fā)票,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該批商品的含稅售價為14000元;9月20日,該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到貨款,增值稅稅率17%,假設9月初無期初同類商品的存貨,則該零銷店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購進商品支付款項時
借:在途物資 10093[10000+9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7
貸:銀行存款 11800
(2)商品驗收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14000
貸:在途物資 10093
商品進銷差價 3907[14000-10093]
(3)商品售出收到銷貨款
借:銀行存款 14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4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4000
貸:庫存商品 14000
(4)月份終了,按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不含稅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不含稅銷售額=14000÷(1+17%)=11965.81(元)
銷項稅額=11965.81×17%=2034.19(元)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 2034.19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34.19
(5)月末結轉商品進銷差價
借:商品進銷差價 3907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3907
二、商品流通企業(yè)消費稅的核算
(一)自購自銷金銀首飾應繳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納稅環(huán)節(jié)在零售環(huán)節(jié)。
1.一般金銀首飾銷售業(yè)務
2.以舊換新銷售業(yè)務
企業(yè)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按差價換算為收入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金銀首飾的包裝物繳納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1.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所銷售的商品一并記入“主營業(yè)務收入”。因此,包裝物收入應繳的消費稅與金銀首飾本身銷售應繳的消費稅應一并記入“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2.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記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包裝物收入應繳納的消費稅應記入“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三)自購自用金銀首飾應繳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用于饋贈、贊助的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應記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用于廣告的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應記入“銷售費用”科目;用于職工福利、獎勵的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應記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例6-31]某珠寶店(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將自產金項鏈150克獎勵優(yōu)秀職工,成本為15000元,當月同樣金項鏈的零售價格為130元/克。則:
應納消費稅=130÷(1+17%)×150×5%=833.33(元)
應納增值稅=130÷(1+17%)×150×17%=2833.33(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 195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6666.6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33.33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833.33
貸:應交稅費——應繳消費稅 833.33
新會計準則中會計科目及明細科目的規(guī)定賦予企業(yè)一定的靈活性,即在不違反準則及其解釋的前提下,企業(yè)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會計科目及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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