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復議法(11)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提示:此處的規(guī)定不含規(guī)章。
【例題】根據(jù)《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暫行)》,納稅人有權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事項包括( )。(2005年)
A、收繳和停售發(fā)票
B、稅務行政處罰告知
C、確定計稅依據(jù)、應納稅額
D、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
E、稅務機關欠稅公告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稅務行政復議范圍?!抖悇招姓妥h規(guī)則(暫行)》用列舉的方法規(guī)定了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根據(jù)規(guī)定,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計稅依據(jù)、應納稅額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收繳發(fā)票、停止發(fā)售發(fā)票和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申請人不服,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稅務行政處罰告知、稅務機關欠稅公告屬于稅務機關在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之前的程序行為,申請人只有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P85)
1、一般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3)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特殊管轄
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1)對國稅局稅務所、各級國稅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聯(lián)合調查的涉稅案件,應當根據(jù)各自的法定職權,經協(xié)商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得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對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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