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會工作者法規(guī)與政策復習重點:人民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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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國人民調解、信訪工作、社區(qū)矯正與禁毒的法規(guī)與政策
第一節(jié) 人民調解法規(guī)與政策
一、人民調解的概念與體制
人民調解,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guī)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自治活動。人民調解制度的性質是一種司法輔助制度,是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體制:1989年頒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調解組織基本形成鎮(zhèn)(街)調委會――村(居)調委會――調解小組的三級調解網絡。調委會是村委會和居委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二、人民調解工作應當遵守的原則
1?依法調解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開展調解工作時,必須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依法原則主要表現為:受理和調解糾紛的范圍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調解糾紛要以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guī)范作為辨別是非的標準;調解達成的協議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
2?自愿平等原則
自愿平等原則表現為: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調解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調解協議的履行必須出自當事人的自愿。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調解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調解工作必須遵守的第三個原則。訴訟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所有公民的法定權利,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限制和阻攔。如果把調解作為必經的程序,也就是說,不經調解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就會限制和剝奪公民的訴訟權利,從而也就限制、剝奪了公民的民主權利,其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調解委員會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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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調解的程序
1?受理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糾紛進行審查,對屬于它主管和管轄的糾紛予以接收的行為,稱為受理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申請受理,二是主動受理。主動受理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的基本來源和重要形式。主動受理能使糾紛在萌芽狀態(tài)、初發(fā)階段得到解決,不致擴大、激化或轉化,這充分顯示了人民調解的優(yōu)越性。
2?調查研究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以后,為了確定糾紛性質,正確解決糾紛,要及時開展調查研究,查明糾紛發(fā)生的原因、爭執(zhí)的焦點、發(fā)展的過程,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調解。調解委員要先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了解糾紛發(fā)生、發(fā)展的全過程,記錄他們提供的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如需查看現場的,還應及時查看現場,必要時可作現場勘驗筆錄。同時還要向知情人、周圍群眾、當事人工作單位、與糾紛有關的相關單位等了解情況。在深入調查收集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調解方案。
3?進行調解
在確定調解方案后,人民調解委員會可確定時間、地點召開調解會進行調解。糾紛當事人雙方必須按人民調解委員會通知的時間、地點出席調解會。調解會由調解委員主持。調解會的具體程序一般是:先由調解委員宣布調解會開始,講明調解內容與目的,結合具體糾紛情況,宣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社會公德等規(guī)范,要求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精神,自主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紛爭。糾紛當事人雙方分別陳述事實、意見與要求。與會者可隨時發(fā)言補充事實、意見,對糾紛當事人進行教育幫助,疏導啟發(fā),提出解決糾紛的具體建議等,促使雙方當事人端正態(tài)度、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糾紛當事人雙方以調解委員或人民調解委員會集體討論提出的調解方案為基礎進行協商。他們可以表示完全接受調解方案,也有權對調解方案進行修改、變動,甚至提出新的調解方案。
4?結束調解
結束調解分兩種情況,一是在調解會上,糾紛當事人雙方經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調解成立而結束調解。二是糾紛當事人雙方經過反復協商不能達成協議,調解不能成立而結束調解。達成協議、調解成立而結束調解的,又有需要制發(fā)調解書和不需要制發(fā)調解書兩種結束調解的形式。
四、人民調解必須遵守的紀律
第一,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第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第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五,不得吃請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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