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19上半年教師資格筆試考點安排
2019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將于3月9日舉行?,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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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3月9日(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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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00 |
13:00-15:00 |
16: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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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兒 園 |
101綜合素質(zhì)(幼兒園) |
102保教知識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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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學 |
201綜合素質(zhì)(小學) 201A綜合素質(zhì)(小學)(音體美專業(yè)) |
202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202A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音體美專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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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中學 |
301綜合素質(zhì)(中學) 301A綜合素質(zhì)(中學) (音體美專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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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教育知識與能力 302A教育知識與能力 (音體美專業(yè)) |
303-317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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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 |
403-418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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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文化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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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專業(yè)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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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實習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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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點設置與考試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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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考點名稱 |
考點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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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qū) |
??谑旋埨ツ下?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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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南師范大學桂林洋校區(qū) |
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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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南熱帶海洋學院三亞校區(qū) |
三亞市育才路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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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瓊臺師范學院桂林洋校區(qū) |
??谑泄鹆盅蟾咝^(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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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南省農(nóng)墾中學 |
海口市龍華區(qū)濱涯路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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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口市第一中學(高中部) |
??谑行阌^(qū)白水塘路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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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趯嶒炛袑W(高中部) |
??谑泻8M路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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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谑协偵街袑W(高中部) |
??谑协偵絽^(qū)新大洲大道39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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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口海港學校 |
??谑泻8勐?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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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谑械诰胖袑W |
海口市海秀東路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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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亞市第一中學 |
三亞市天涯區(qū)鳳凰路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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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海南中學三亞學校 |
三亞市吉陽區(qū)河東路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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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五指山市五指山中學 |
五指山市工業(yè)路5號 |
考生參加筆試的地點以準考證上的為準。3月4日開放打印準考證,考生登錄教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tǒng)(http://ntce.neea.edu.cn)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三、筆試考生須知
(一)考生開考前30分鐘,經(jīng)“安檢”后持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可,準考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與居民身份證上不一致,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如:黑色簽字筆、2B鉛筆、尺子、橡皮等)進入考場,不得攜帶書籍、資料、包等物品,嚴禁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如:手機等),如有違反,按照違規(guī)舞弊處理。
(三)考生入場后,應對號入座,保持安靜,遵守考場紀律,并將本人的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放在課桌上面座位號處,接受監(jiān)考員核對。
(四)考生拿到答題卡、試卷后,先核查試卷與自己報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應立即舉手向監(jiān)考員說明情況;如相符,應在指定位置填寫個人信息(姓名、準考證號等)。
(五)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除外語科目外,考生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作答,使用其他語言文字作答無效
(六)考生須在答題卡各題目規(guī)定的答題區(qū)域內(nèi)作答,錯答區(qū)域或者超出規(guī)定區(qū)域的作答內(nèi)容無效。
(七)考生筆試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如遇特殊原因,需經(jīng)監(jiān)考員請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離開考場。考生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提前離場考生須在考點指定休息區(qū)域停留,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離開考點。
(八)考生遇試卷分發(fā)、裝訂錯誤或試題字跡印刷不清時可舉手向監(jiān)考員反應。凡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監(jiān)考員一律不予解答。
(九)考生填涂答題卡時,姓名、準考證號及主觀題部分用簽字筆書寫,客觀題部分及選做題信息點用2B鉛筆填涂。
(十)考試結束后,考生須立即停止答題,待監(jiān)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忌x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離場。提前交卷的考生應舉手向監(jiān)考員示意,待監(jiān)考員收卷后,經(jīng)允許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的考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正常工作。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33號令)等規(guī)定進行處理。如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四、違法違紀處理
考生務必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改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考場規(guī)則》,掌握相關內(nèi)容,遵守考試紀律。如果在考試過程中出現(xiàn)違規(guī)違紀者,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出現(xiàn)“組織作弊”、“為他人提供考試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試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等觸犯法律者,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公安司法部門嚴肅處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jié)選)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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