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合同法》復習筆記(十四)
更新時間:2013-10-17 14: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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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合同法》復習筆記
二、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的存在。
第二,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第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第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第五,債權人代位行使的范圍,京戲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三、代位權的行使及效力
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代債務人行使權利,而不能處分債務人的權利。
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債權人與不得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義務,而只能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義務。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一方面,債權人對因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必要費用,有權債務人予以返還。
另一方面,如果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拒絕受領,則債權人有權代債務人受領。但在接受以后,應當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不能獨占該財產并用該財產充抵自己的債權。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于債務人。
(三)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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