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合同法》復習筆記(四)
第三節(jié) 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和要件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二、確定承諾生效的標準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三、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一)承諾遲延
所謂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
(二)承諾撤回
所謂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fā)出承諾通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四、關于確認書和合同的實際成立
(一)確認書及其性質
確認書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要素。
(二)合同的實際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決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四節(jié) 締約過失責任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此種責任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階段。
第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間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蒙虡I(yè)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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