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物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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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物權保護
【案例】
2003年6月,陳某同仇某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仇某的一套兩室一廳的住房居住。2004年5月,雙方房屋租賃合同即將屆滿時,陳某提出續(xù)簽一年合同的請求,仇某因自己的兒子要結婚,需要住房,拒絕了陳某的請求。但是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陳某仍然居住在該房屋中,對仇某提出騰還房屋的請求不予理睬。仇某無奈,于2004年7月12日趁陳某外出之際,扭開門鎖,將陳某的物品從房中搬出。陳某聞訊后急忙趕回予以阻止,雙方發(fā)生糾紛。陳某起訴到法院,以仇某私闖民宅為由要求其賠償損失。仇某則以陳某侵犯其所有權為由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陳某騰房。
請問:本案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解析】
答:本題考查對物權的保護。《物權法》第34條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即權利人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本案中,租賃合同已經(jīng)屆滿,雙方又并未達成續(xù)簽合同的協(xié)議,此時,陳某繼續(xù)住在該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無權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權,仇某有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本案中仇某的行為屬于自力救濟,但是其方式不當,應當賠償由此給陳某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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