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商法部分之公司法(一)
《公司法》向為商法之基本法典,與《證券法》、《合伙企業(yè)法》、《個人獨資企業(yè)法》、《企業(yè)破產法》等其他部門商法典聯(lián)系密切,某種意義上可說是這些部門商法典之基礎。2005年10月通過的新《公司法》,對原《公司法》進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來總共229個條文中刪除的條款達46條、增加的條款達41條、修改的條款達137條。對于公務員考試,相比而言,以下四個部分比較重要,即公司的設立、分立、合并、解散、破產與清算;兩類公司的組織機構、資本結構;股份、債券的發(fā)行與轉讓;出資、增資、減資及轉投資。
【重點法條】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意思分解】
1、以出資人的責任形式劃分,在歷史上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種,我國《公司法》僅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屬于我國法人分類中的企業(yè)法人。
2、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區(qū)別在于后者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劃分。
3、所謂公司(法人)的有限責任,實質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僅以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而公司本身對其債務則是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的。
4、分公司與子公司最大區(qū)別在于后者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與分公司對應的是總公司,與子公司對應的是母公司。
【真題回顧】
(2006年江蘇C類)
27、下列屬于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公司形式是( ABD )
A.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B.國有獨資公司
C.兩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國考B類)
114.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區(qū)別是( C )。
A.后者必須以股東大會為權力機構,前者則不然
B.前者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后者則不然
C.后者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則不然
D.前者的股東有最高人數(shù)限制即2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則不然
(注:此題是根據原《公司法》命制的,與現(xiàn)行的《公司法》有些出入)
(2008年國考真題)
111、王某與他人合作投資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后來公司倒閉,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公司的債權人要求王某償還不足部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王某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王某無需承擔公司債務
B.王某是公司的投資人,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王某償還
C.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王某償還
D.王某與他人合作投資,王某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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