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按份共有 or 共同共有
所有權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段餀喾ā返?9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據(jù)此,所謂全面支配,可簡化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物可為單一主體享有所有權,亦可在不作質的分割的情況下由數(shù)十個主體共享,前者稱單一所有,后者則稱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所有。

共有推定
1、共有類型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共有份額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可以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按份共有
1、內部關系
(1)共有物的管理:對共有財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除外;費用的負擔約定優(yōu)先,無約定按份額;
(2)共有物分割: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的,按約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3)對外債權債務的內部效力:除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所承擔的債務超過份額的,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2、外部關系
(1)共有物的處分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份額的處分
①對外轉讓:根據(jù)《物權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②不適用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
a.內部轉讓: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b.繼承或者遺贈: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同等條件:《物權法》第101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④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
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a.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fā)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的,為15日。
b.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
c.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⑤數(shù)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處理: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且協(xié)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⑥優(yōu)先購買權的不當行使: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未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主張優(yōu)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yōu)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b.以其優(yōu)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共同共有
1、內部關系
(1)共有物的管理:除約定外;對共有財產作重大修繕的,要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2)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則上禁止分割共有物,但共有關系破裂的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比如離婚。
(3)對外債權債務內部效力: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不存在內部追償。
2、外部關系
共同共有不分份額,故外部關系僅涉及處分共有物的問題。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或者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小試牛刀
【2017年·單選題】朋友6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輛小汽車,未約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資額也不能確定。部分共有人欲對外轉讓該車。為避免該轉讓成為無權處分,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根據(jù)物權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同意轉讓的共有人至少應當達到的人數(shù)是( )。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答案】A
【解析】(1)“未約定共有形式”,出資人之間為“朋友”關系,應推定為按份共有;(2)共有人之間對轉讓決議沒有特別約定,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3)由于沒有約定份額,也無法確定出資額,視為等額共有,2/3份額=6×2/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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