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1):法律事實
更新時間:2019-04-25 14:35:14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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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使廣大考生高質量復習,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復習精華資料,減少大家自行收集資料的時間,以下分享“2019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1):法律事實”本文主要講述了法律事實的概念希望考生認真學習。
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
| 事件(意志無關) |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時間經(jīng)過 | |
| 行為(有意識活動) | 法律行為(要求行為能力) | 合同行為 |
| 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能力) | 侵權、創(chuàng)作、發(fā)明、拾得遺失物 | |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VS無效民事行為
| 無效民事行為 | 可變更、可撤銷行為 |
| 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 相對無效,被撤銷前已生效 |
| 司法或仲裁機構主動干預 | 法院被動干預 |
| 法律否定、自始無效 | 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 |
| 無期限限制 | 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
訴訟時效VS除斥期間
| 區(qū)別 | 訴訟時效 | 除斥期間 |
| 性質 | 訴訟時效一過,喪失勝訴權,非實體權利 | 除斥期間一過,喪失實體權利 |
| 適用對象 | 債權請求權,如合同 | 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 |
| 援用主體 | 法院不主動援用,由當事人主張后,法院才能審查 | 法院可主動審查 |
| 期間性質 | 可變期間:適用中斷、中止、延長 | 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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