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社會保險費征繳及管理知識點
【摘要】環(huán)球網校特為考生提供“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社會保險費征繳及管理知識點”,今年考試提前半年時間,已于2015年5月份順利舉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考生可于下半年開始復習初級,目前有很多考生已經開始備考,在備考過程中教材是基礎,學好基礎知識很關鍵,將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社會保險費征繳及管理”知識點詳細介紹,現整理如下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基礎》,環(huán)球網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huán)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編輯推薦: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匯總(四)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
(1)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社會保險費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
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顚S茫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tǒng)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tǒng)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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