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2011年成考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更新時間:2011-05-25 09: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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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序號 | 違規(guī)行為或作弊行為 | 違規(guī)處理辦法 |
| 考 試 違 紀 行 為 | 1 | 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人試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
| 2 | 未在規(guī)定的試室和座位參加考試 | ||
| 3 |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 ||
| 4 |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 ||
| 5 |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 ||
| 6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試室 | ||
| 7 |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試室 | ||
| 8 |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 ||
| 9 | 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的作弊行為 |
|
類別 |
序號 |
違規(guī)行為或作弊行為 |
違規(guī)處理辦法 |
| 認 定 為 考 試 作 弊 | 10 | 故意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 取消各科成績 |
| ll |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 ||
| 12 | 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 ||
| 13 |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傳遞試題答案、信息 | ||
| 14 |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 | ||
| 15 |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 | ||
| 16 |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 ||
| 17 | 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或者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 ||
| 實 施 了 考 試 作 弊 行 為 | 18 |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 | 取消各科成績 |
| 19 | 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室)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 | ||
| 20 |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 ||
| 2l | 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 | ||
|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 22 |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 禁止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
| 23 | 無理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 ||
| 24 |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 ||
| 25 |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 ||
| 其 他 | 26 | 在校生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 所在學校應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
| 27 | 非在校生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 代考人所在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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